亟须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1日01:57 新京报

  如今,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感知,但对其内涵与外延,尚存争议。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曾给“歧视”下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西方法治国家在过去100多年的人权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反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尊重人权和平等自由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剧,社会结构激烈震荡,加之相应法规政策滞后,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歧视现象普遍而严重,尤其集中反映到就业与职业方面。

  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近期由蔡定剑等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中华医学会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携带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也依然严重,如大学生周吉,在校时表现十分优异,仅仅因下肢行走时有点跛,说话有些含糊,求职两年被用人单位拒绝了上百次。

  其二,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也相当普遍、激烈,诉讼急剧增加。如外企沃尔玛性别歧视案,外企泰金宝集体辞退22名乙肝携带者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河南女大学生秋子,仅仅因头部比常人偏大,在就业时就被用人单位拒绝,引发“相貌歧视案”。

  此外,户籍歧视、年龄歧视、体型歧视等,可谓五花八门。而有关就业歧视导致的诉讼案件或纷争与日俱增。但这类就业歧视在诉讼时,受害者却经常面临维权于法无据的尴尬。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代理过十几起就业歧视诉讼案,发现这类就业歧视诉讼案很少能胜诉。

  其三,我国对就业与职业歧视立法尚存不足。尽管《劳动法》和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与职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客观上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与职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即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促进就业法》,虽然对反就业歧视有所体现,但它毕竟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缺乏针对性、独立性、系统性。而促进就业与反就业歧视并不是一回事,制定了《促进就业法》与再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不矛盾,两者是部分交叉、相辅相成的关系。

  其四,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以专门的法律约束和消除就业歧视现象,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美国目前有《雇用年龄歧视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惩治年龄、残障、国籍、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英国贸工部2006年3月初向议会提交了“2006年就业平等(年龄)条例”,该条例涵盖了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域,禁止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年龄歧视;我国香港地区1995年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监管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

  鉴于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纳入“十一五”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尽快起草《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提交讨论研究。因《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是切实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平等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其地位属于社会类基本法律,应与《劳动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等对应与配套;对受害者给予充分的司法救济,最大限度避免私力救济。与此相适应,放宽司法诉讼的准入条件。

  □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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