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汽车作抵押向他人借钱1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1日04:30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刘虎)租车诈骗案出现新变种:用租来的轿车作抵押,向他人借钱,事发就逃之夭夭。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以史秋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入狱7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借款共计13万元退赔受害的三家汽车租赁行。

  去年,史3次用租来的汽车作抵押,共计借款13万元。5月5日,史秋林逃往上海。案发后,涉案租赁的3辆轿车已被警方追缴,发还各租赁公司。经鉴定,3辆轿车价值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史采取隐瞒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获取所谓借款13万元后逃匿,至今未归还;其二,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将所租车辆视为自己的财产用作借款抵押物,致使所租3车脱离车主的控制,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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