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来立法工作简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1日19:4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来立法工作简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6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是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的一年。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向实现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23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14件已经通过,它们是:监督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刑法修正案(六)、义务教育法(修订)、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修订)、反洗钱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5件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它们是:

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此外,还对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垄断法、禁毒法等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或者二次审议。

  ——审议通过监督法,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制定监督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督法从酝酿、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二十年,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过程时间最长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了把监督法起草好、修改好,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探索和实践中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着力于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注重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规范了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完善了监督形式和程序,重点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同志和专家的集体智慧。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审议修改物权法草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备受社会关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在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三次审议的基础上,2006年又进行了三次审议,从起草到经过七次审议,历时十三年,其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少有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物权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都作了全面的规定。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时机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制定物权法,从法律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议通过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订合伙企业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优胜劣汰是市场法则,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非公有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1986年制定的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不适应现实状况,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和相应的法律程序。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重新起草并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破产程序和破产当事人有关实体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立和完善多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和完善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扩大了举办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主体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简化了合伙企业登记和清算手续,对于扩大社会就业,鼓励自主创新和风险投资,加强技术与资本的结合,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将发挥积极作用。在认真总结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制度和分配方式,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在扩大监管范围方面必要的调查权力,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调查权的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有利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为强化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订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针对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这些重要的修改,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促进全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尽快实现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审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了农产品产地管理,规范了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

  ——审议通过护照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对外交流的需要。为适应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公民出入境数量大幅上升的需要,保护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进一步规范护照的管理,护照法对护照的种类、签发对象、申请和签发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使护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审议通过反洗钱法,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为适应我国反洗钱斗争的实际需要,反洗钱法对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等作出了规定。这些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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