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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侮辱尸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4:43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共同把好死刑案件的质量关。 法院: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 《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证据原件 公安机关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负责死刑案件的侦查,这是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环节。《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同时,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对与查明案情有关需要鉴定的物品、文件等,应当及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附卷。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检察院: 非法收集的证言应排除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死刑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对保证死刑案件质量负有重要责任。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履行的职责予以明确。《意见》首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听取其有罪供述,又要听取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 一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交付执行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