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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涛代表:刑法中应增加“传销罪”条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5: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蔡玉高、张晓晶)针对近年来传销活动对我国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正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刘丽涛建议,刑法中应增加“传销罪”条款,以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新沂市公安局局长刘丽涛表示,近年来传销活动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传销者假借介绍工作、直销、招聘等名义,欺骗亲戚、朋友、同学,非法聚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治安问题,如抢劫、绑架、盗窃、非法拘禁等等。 刘丽涛代表说,据估算,全国参与传销的人群有上百万人,传销活动吸纳资金总量有400万亿元。2006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传销犯罪立案455起,涉及金额近30亿元,破案38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46人,解救受骗群众6万多人。 刘丽涛代表表示,工商、公安等部门曾多次联合打击非法传销,但收效不大,主要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现行法律对传销打击的力度不够,仅有禁止传销条例,且处罚金额起点过高,大部分传销人员不能受到处理。 刘丽涛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的规定,加大对传销组织者和积极参与传销者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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