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少华: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妇女委员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6:02 中国网

  3月12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进行大会发言。赵少华委员代表全国妇联发言,题为“强化公共政策中性别平等意识 为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赵少华]: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惠农利农政策,使得农村妇女的发展状况发生了极大变化,发展机会越来越多,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村妇女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女性从事农业劳动的比例达62.6%,高于2004年2.5个百分点,高于男性近10个百分点。2006年全国妇联对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10个省50个县100个村进行了万名农村妇女的调查,结果显示,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占73.4%。由此可见,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 转移,农村劳动力结构正出现妇女集中的趋势,妇女在农村建设和农业生产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传统观念与现实发展条件的客观局限,农村妇女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需要继续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国家政策的特别支持。

  1.在政治参与方面,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管理中仍处于弱势。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但由于缺乏刚性的政策保障等多种原因,村民自治组织中女性的比例仍然很低。根据民政部的统计,2005年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仅占16.7%,主任副主任中女性不到1%。根据某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组对南方某地的调查,“村民代表”中的女性仅占29%,比男性低近40个百分点,参加村民会议和村规民约制定的女性则分别低于男性10和7.5个百分点。

  由于妇女参与的比例低,村务管理中缺乏妇女的代表性,在村民决议和村规民约中妇女的权益往往被边缘化。妇女在土地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权、经济合作组织受益权等方面的权益在一些地方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全国妇联2006年接待受理上访的案件中,妇女财产权益投诉案件同期增长50%,其中关于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和经济受益权上访案件达300多件,比2005年增加了将近100件,是连续多年较为突出的问题。

  2.在教育培训方面,妇女获得的技能培训与其现实需要存在一定差距。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提出了培育新型农民的战略目标,但除了“阳光工程”明确提出妇女要占40%的要求,其他各级各类的培训规划中大多没有针对女性的特别规定。而现状是,多数留在农村的妇女文化程度不仅比男性低,比进城务工的妇女也低。据全国妇联对万名农村妇女的调查,农村妇女目前最缺乏的是技能、项目和资金,处于“盼致富、缺项目;想致富、缺技术;求致富、缺资金”的状况,这“三缺”成为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瓶颈。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和家务负担繁重的双重影响,即使是多由妇女承担的种植、养殖和家庭手工业的培训,女性获得的机会也比男性要少。

  3.卫生保健方面,农村妇幼卫生资源严重不足。2006年国务院对各省(市、区)执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情况进行的中期评估发现,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指数仍普遍低于城市。农村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低,基础设施薄弱,孕产妇死亡率是城市的2.2倍,边远地区是发达地区的4.1倍,最高的达到5.5倍。卫生服务资源不足以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身体健康,仍然是农村妇女面临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以上问题反映了以往有关政策中性别平等意识的欠缺或不足对农村妇女造成的影响。目前,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努力的方向,保障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卫生等方面的权利和公共服务,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建议各级决策者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性别平等意识,兼顾妇女发展的特殊利益需求,真正在公共政策中体现公平性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二、对有关公共政策的建议。

  第一,建议在重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以上的女性”,通过政策和制度保障,进一步促进农村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在提高农村妇女政治意识和管理水平的同时,也促进村规民约更多地体现社会公正,维护不同群体的利益。目前欧洲、亚洲、非洲一些国家都有可借鉴的经验。如瑞典、印度、卢旺达等国都有规定,要求基层组织中妇女要占30——40%的比例。

  第二,建议实施农业技术、技能、文化、教育培训的相关部门,在一切适合农村妇女参与的培训中都应明确规定妇女参加的比例,以刚性的政策规定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培训教材、培训方法以及时间地点的选择等方面,应切实考虑到妇女的生产生活特点,以便充分调动妇女参与的积极性;并将妇女参与情况及培训效果纳入培训项目评估体系,监督农村妇女参加培训工作的落实,更加有力有效地开发利用农村妇女人力资源。

  第三,建议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2005年温总理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关于“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妇女住院分娩问题”的指示精神,增加对农村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卫生资源的投入,拨专款逐步解决贫困地区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在农村合作医疗中专项列支解决农村妇女妇科病普查,加强对西部地区医卫人员的培训和设备更新,特别是加大力度培训合格的新法接生员,配备必要的接生器材,以尽早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争取早日达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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