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要清楚不得涂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23:04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日前制定《处方管理办法》并于昨日发布。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字迹潦草、涂涂抹抹、难以辨认的医师处方,遭到卫生部明令禁止。《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

  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介绍,《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的书写提出明确要求,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意味着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

  另外,按照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收受医药代表回扣,将被取消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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