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2: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生的处方上要使用药品规范名称,而且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昨天,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开“秘方”处方将被究责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由于一些医院对处方采取密码式的处方办法,使患者拿着“天书样”的处方到院外无法调配。《处方管理办法》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机构用无资质人员将挨罚

  《办法》规定,存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等3种情形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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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群安谈到,“以药养医”政策是导致药品在医院里面使用而产生许多问题的根源,包括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当前,各级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补贴大概占到医疗机构每年支出的7%左右,医院绝大多数收入是来源于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加成收入。如取消“以药养医”的政策,医疗机构就必然失去通过药品加成所获得收入的部分,医院将不能够正常运转,会影响到公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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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有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等。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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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群安说,处方的日常管理责任主要在医疗卫生机构,除定期开展处方的点评制度、定期监控本单位处方存在的问题外,还要求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处方集。处方集包括医疗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诊疗主要范围和处方所涉及的药都有哪些等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抽查各辖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

记者: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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