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失地农民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7:50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3月12日讯(记者 刘艳 实习生 林静 通讯员 汪伟平)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要求,我省各级政府将把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可办非农户口

  此外,对城市规划区内外的失地农民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县级市、县、自治县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海口、三亚、洋浦三地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失地农民按月领

养老金

  被征地时已达到供养年龄段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还处于劳动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的,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待进入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组织引导其参保缴费。

  《通知》还要求要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外,凡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

  根据《通知》要求,保障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后,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业人员。

  资金比例

  据了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个人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2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出资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50%,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各市县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不足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培训补贴

  《通知》还要求,将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市县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定向式、订单式等多种培训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新闻背景

  失地农民

  据介绍,我省是个农业省,随着城乡建设和工业化的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特别是城郊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自2000年至2005年,非农建设征用耕地估算近3万亩,被征地农民估计达2万人,仅2005年一年非农占用耕地为1.2万亩,新增被征地农民近万人,预计今后每年也将以此幅度递增。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失地农民成为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群体。虽然政府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给予了土地补偿安置费,然而现行的补偿标准过低,且大都是采用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由于欠缺社保、就业等相关的配套改革,相当部分的失地农民转化为无耕地、无工作、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无”人员,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日益凸显。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970,000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