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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宁代表建议增加诉讼欺诈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8:1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陈晶晶 台盟陕西省委主委马克宁代表今天建议,应在刑法中增加诉讼欺诈罪,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欺骗法院,通过民事诉讼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 马克宁代表说,目前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已不少见,但相关办案人员却感到对此类行为不好定性。最典型的诉讼欺诈就是:甲借了乙一万元,甲还款时乙说找不见借条,甲没有在意;事后乙又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法院根据借条判甲败诉;乙向法院申请执行,又得到一万元。 她分析说,诉讼欺诈和一般的财产犯罪都有所不同:诈骗罪是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骗得被害人信任而自愿交付财物;诉讼欺诈虽然也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但被害人并不愿意交付财物,而是通过诉讼,借助司法强制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诉讼欺诈也不像盗窃罪具有秘密性,或是抢劫罪的暴力性和即时性。 马克宁代表建议,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应增加诉讼欺诈罪,并对该罪处以高于诈骗罪的刑罚。诉讼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中,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者编造事实,欺骗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通过诉讼或者行政途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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