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报告首次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实施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9:10 金羊网-新快报
财政预算报告首次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实施方案
邝飚漫画

  预算报告首次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委员代表期待此举能平抑房价

  据新华社电 目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财政预算报告中,首次提出将“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对此,不少专家和委员代表都抱有相当高的期望,认为它可以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稳定器”。不过也有人认为,从长远看,开征物业税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房价下降。

  期望物业税成“稳定器”

  物业税,通常被称之“不动产税”或“地产税”,是抑制房地产价格增长过快的一种有力的税收杠杆工具,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波动而定。

  近年来,国内大中城市的

房价呈现边调控边走高的态势。数据显示,2006年国内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5.5%,其中北京房价一度走出了连续7个月呈两位数的增长势头。房价过高,已成为社会各界反映较强烈的一个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两会召开以来,有些代表委员呼吁研究出台物业税,期望物业税能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稳定器”。“物业税的开征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以前物业税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财政预算报告现在如此表示,应该说迈出了很大一步。”福建省福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全国人大代表罗蜀榕说。

  让房屋回归居住功能

  “从‘抑制房价’的表态到‘研究开征物业税’的措施,这明显地释放出了政府将继续加强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的信号。”从事房地产业的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表示。

  福建省福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全国人大代表罗蜀榕说,按照谁占有就付出代价,而且过分占有应该付出惩罚性代价的道理,开征物业税可以让房屋回归到居住、保障基本消费的功能上来,对于遏制炒房、非居住需要的购房需求有较大的作用。

  开征物业税要找到平衡点

  不过,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统计局副局长孙菊生认为,从中短期看开征物业税对平抑房价有一定作用,但因这一税种会涉及诸多复杂因素,所以不能说从根本上就遏制了投机行为。

  “物业税在国外属于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而不是抑制房价的手段。”孙菊生代表说,“近年来中国的城市房价压不下来,主要是某些地方欲借房地产开发取得经济增长,并且在房价上也存在着官商勾结的现象。”

  王翔委员还举例说,英国也征收了物业税,可是最近几年英国房价也涨得很快。他认为,房价主要还是与房贷首期门槛、银行利率等因素相关。从长远看,开征物业税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房价下降。

  一些代表委员也认为,开征物业税对调控房产市场值得期待,但它同时是个复杂工程,需要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方可实施。“我个人认为短期内出台有关措施尚有困难,既然要保障普通百姓住房,又要抑制不适当消费,这中间需要做比较多的工作。”罗蜀榕代表说。

  罗蜀榕代表建议,如果开征物业税,要充分保障普通人的利益,保障其居住条件生活水准。对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不应该再开征物业税。

  有关部门要开征物业税啦,知道不?你这些空房子要出血啦!

  物业税开征进程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由此,物业税一词进入百姓视线。但随后围绕对物业税的质疑和讨论,物业税的征收一直停留在“想法”阶段,难以实施。

  自2006年初开始,北京、深圳、南京、重庆等6个城市和地区对物业税征收进行试点,但试点仍处于“空转”阶段。所谓“空转”是指没有实际收税,但一切工作步骤都和真正收税一样,财税部门、房管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要统计物业数量,做测算、评估,做报表,做税收统计等。作为“空转”试点城市,虽然前期已经做了大量调研和试点工作,但是由于物业税开征争议比较大,所牵涉的工作和部门比较多,物业税的推行有相当大的难度。“一是技术层面上的难度,二是个人利益难以打破。”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这样总结物业税一直难以实施的原因。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维新也有同样的感触:“现如今,对于开征物业税是‘两头热,中间冷’,即中央态度积极、民众热烈拥护,而一些地方政府‘极力反对’。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根本就不想推进。”

  另外,目前我国最大的不动产评估主管机构主要包括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等三大政府部门。由于没有统一的规章可循,使得三大部门对同一个不动产进行评估时,会得出三个不同的结果,根据哪个结果纳税便成为难题。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也制约了物业税的推进。

  新快链接

  海外如何征收物业税

  从税基看,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净财产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土地税、房屋税)两种情况。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以上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财产税。

  从计税依据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如美国、丹麦、埃及、

百慕大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或重置费用为计税依据的,如斯里兰卡的净财产税,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财产税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捷克、以色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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