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方代表提案建议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4: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竞业限制不应超过三年

  本报北京消息 记者王雷、李宜航、夏杨、尹安学、张军、陈晓鸿报道: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方提交“关于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法》的议案”。

  李晓方代表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的技术秘密保护法。而近年知识产权案件增多,其中大部分又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如果没有全国统一的技术秘密法规,仅靠司法解释,很容易导致执法不公。因此有必要积极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法》,将技术必须纳入依法保护的范畴。

  李晓方代表认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权利人,应该泛指各种法人和个人,而不能仅为企业。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自由使用、转让该技术秘密。

  事业单位职工的职务技术创造,以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为依据。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

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权利人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在竞业限制期间,权利人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