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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5:00 新民晚报
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是比较和谐的,这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是分不开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和改革,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资冲突等社会焦点问题已游离于法律法规调整之外,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需要在立法环节方面作出完善。 我们认为,首先要加快我国的社会立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必要的保障。就当前的社会立法而言,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社会保障,对社会弱者予以救济的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建设,已经突出地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必需。从所有制的形式上看,非公有制劳动关系的比重明显上升;从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不断地出现;这些新情况,都需要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中得到体现,需要在立法上作出完善,以此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眼下社会保障的面还有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法律全面、切实的保护。因此在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十分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还要积极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制度上对充分就业提供便利和支持。 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修改,扩大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的适用面,加快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谢遐龄陆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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