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维东代表:打击商业贿赂要追击漏网之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5: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魏武) “我国法律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谈及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时这样说。 索维东表示,我国贿赂罪主体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

  “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藏,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这位为此专门提交了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法律议案的检察官说,商业贿赂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等形式。

  索维东还认为,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容易造成执法的障碍。”同时,相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和性质。索维东说,“而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他指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规定了刑事和行政制裁手段,而没有相应的民事制裁手段,导致了商业贿赂民事法律责任的缺位。“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或公平竞争权,对受损经营者不规定民事救济权利,就会使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难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向违法经营者主张民事权利。”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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