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代表: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保护名优产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6:09 国际在线

  新华社西安3月13日电(记者石志勇)“有史以来,很多农业及其加工产品都是通过其原产地的地理名称而逐渐闻名于世的,由此形成了很多各具特色的、地域特征明显的名、特、优产品,利用地理标志可以对它们进行更好的保护和推广。”人大代表李华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通过立法保护更多“名优特”产品。

  李华代表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国际惯例开始重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少地方特产、名产获得了原产地或产品标志保护,使地方特产有了“护身符”。自1995年开始,我国开始用证名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2001年修改《商标法》的时候,又把地理标志保护写入了《商标法》。现在我国保护地理标志是以《商标法》作为依据。

  李华代表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通过采用证名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不能对地理标志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和商标不同,它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而且是一种永续权利,它不仅具有识别商品产地来源的功能,而且是一种质量标志。从产权制度、商标转让、管理制度、方法和国际惯例来看,对地理标志产品来说,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果都好于商标制度。

  鉴于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李华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在总结实施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建立和完善与商标相区别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系统。只有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基础上,地理标志的受益者才能在使用地理标志的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实施共同保护战略,更有效地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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