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6: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2006年,为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一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4056件,诉讼标的额27.1亿元。其中,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5751件,商标侵权案件2378件,专利侵权案件322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88件。

  “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经历住了入世及其后过渡期的考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

  曹建明介绍,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年至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

  同时,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

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

  “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和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且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全国

人大代表张启楣说。

  不少代表和委员注意到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个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张启楣代表认为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刚性要求。他还在此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革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建议从知识产权纠纷的性质出发,重新定位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模式,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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