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解读高检院工作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2:3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新华社记者解读高检院工作报告

   一、把握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

  2006年12月初,持刀“借”得14元钱的14岁犯罪嫌疑人小军(化名)于2007年1月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以“不予批准逮捕”开释。检察机关认为:“在审查逮捕少年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调查情况,酌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小军感激地说:“我一定好好反省过去,重回课堂。”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

  “刑事司法中的宽严相济政策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森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贾春旺说,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嫌犯罪人员,可从宽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配合家长、学校加强帮教。

  “检察机关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提高执法水平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在2006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就郑重强调。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要该严则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时要当宽则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还体现“以人为本”,规定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比如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使各地检察机关掌握“宽严相济”有了具体尺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二、整治商业贿赂,检察机关“利剑出鞘”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挥查办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在药品注册、审批中收受贿赂和严重渎职等重大案件,对45件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列举的这些数据,显示了中国检察机关对于整治商业贿赂这一“痼疾”的信心和决心。除医药购销领域,各类检察机关还将“反腐利剑”直指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商业贿赂“高发区”,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把一批以权谋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斩于马下”。

  “商业贿赂的本质就是贿赂,它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常常披着正常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分析说,“我国目前商业贿赂呈现出渗透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比例高;带有明显的行业和领域特性;发生在经营活动中,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隐蔽性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等特点。”

  “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体制变换过程中,任何国家都有一段商业贿赂的高发期,都需要一个治理的过程。”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说,中国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或单位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表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承担着依法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依法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等基本职责。

  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采取挂牌督办、异地交办等方式,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在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中,大案5316件,县处级以上商业贿赂犯罪要案1238人。

  此外,为了解相关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情况、规律特点,最高检主动走访了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并建立和完善与中央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案件协查机制和移送受理机制等,加强了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仅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等部门就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几十起……

  检察机关的强力出击,在有关行业引起强烈震动,有力地促进了各个系统的自查自纠,促进了行业之风的好转。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所说:“一批涉案金额大、涉案地域广、涉案人员多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受到严肃查处,震慑了违法犯罪,遏制了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三、让“法律监督”硬起来 我国检察机关全面强化监督职能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666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4858人、追加起诉10703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2846人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列举的数字表明,2006年,我国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贾春旺介绍,检察机关强化监督的重点之一就是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问题,其次是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问题。“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4569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368件次……”在2006年,不仅检察环节继续保持了无超期羁押,检察机关还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33人次。

  依法进行审判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重头”。一年间,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161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0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266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49件。

  此外,在2006年,各级检察机关还注意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完善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987人。

   四、七成以上“反对”意见被采纳 法律监督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现在,我国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各级检察机关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把原本相对封闭的“权力”运行充分地展示在“阳光”之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2006年共有5191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252件,检察机关采纳178件,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说明。

  “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中,有七成以上被检察机关采纳,这个比例充分说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增进司法民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淮北市委书记花建慧说。

  据了解,我国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从2003年8月份起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3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不断深化,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院的总数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选任了人民监督员21962名。各级试点院累计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15736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也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压力,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等方面更加认真负责,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办案质量有明显提高。”

  据统计,2005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下降了0.98个百分点和4.4个百分点;2006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又下降了0.3个百分点和0.9个百分点。实践证明,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促使办案人员的执法作风进一步改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于有效防范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道出了人民监督员的发展方向。

  五、2006年:检察机关立侦职务犯罪一半以上是“大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已侦结提起公诉29966人。

  “在这之中,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有18241件,占到了一半以上。”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跨地区的协作和配合,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这些大案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623起。”

  职务犯罪大案:是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渎职侵权重大、特大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据了解,在2006年,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还显示:去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国家支农资金、征地补偿金和扶贫、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878人,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出卖国企利益的国有企业人员10742人,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0人。

  全国人大代表陈文清说,2006年,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继续在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下功夫,法律监督的意识、能力和成效明显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

  六、建立“全方位围剿体系”追逃1670人比上年翻一番

  “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翻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句反映检察机关具体追逃工作的文字背后,是检察干警跨越省区和国界,千里追逃的缩影。

  据统计,2004年检察机关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14人,2005年抓获703人。“2006年居然比2005年翻了一番还多。”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对检察机关的追逃工作表示赞叹。

  成绩得来不易。200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会同公安、电信、边防、外交等部门广泛开展追逃专项工作。

  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摸清在逃人员底数,实行局领导分片包干,确定重点追逃对象,强化追逃措施,抓获在逃嫌疑人65人。福建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加强法律宣传,先后敦促43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广东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逃与追赃并举,通过追逃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元。

  抓捕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是追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负责人分析了“外逃贪官”的特点:

  ——潜逃出境犯罪嫌疑人,过去大多是一般工作人员,现在处级、厅级干部增多。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兼金温铁路温州段建设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100多万元后,举家逃往美国。

  ——潜逃境外发案领域,从过去金融系统、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比重较大,逐步向银行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发展。

  ——潜逃出境携款数额,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

  ——潜逃时机,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出逃,发展到有准备、有预谋出逃。

  为了加强反贪污贿赂国际司法合作。2006年10月,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13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这一国际组织的成立,为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

  “我国要建立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围剿’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协作,并且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说。

  ——对发现可能外逃的人员,检察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前拟定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通过公安机关对外逃或可能外逃以及潜回国内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边境控制、上网追逃、全国通缉等措施张开缉捕大网。

  ——对发现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确切去向的,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利用国际警务、检务、司法合作渠道进行缉捕。

  ——加强对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与情报交流,以有效地防止和查证腐败犯罪资产的转移。目前我国已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了固定联系机制。

  2005年,中国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极大地拓展了我国反贪追逃的国际合作空间。”王建明说。

  “目前,中国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已涉及到泰国、韩国、新加坡、俄罗斯、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数十个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中外司法协助内容也由简单的调查取证发展到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我国已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

  远遁天涯也枉然。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说:“腐败是各国共同打击的对象,国与国间的司法合作、协作配合日益紧密,法网越织越密,犯罪嫌疑人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七、加强死刑案件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针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强调要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包括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专门用一个段落,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司法解释。由于长期以来多数地方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办案力量和人员编制。各省级检察院面对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采取临时内部调整办案力量、从下级检察院借用业务骨干等措施,保证了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积极配合法院,更要依法监督。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项工作上,检察机关的态度很明朗。2006年9月,“两高”共同发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不忘法律监督职责。各省级检察院开展以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注重从被告人辩解和证据审查中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依法核查;开展对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审判公正;开展对死刑案件第二审裁判结果的审查评析工作。

  “全国省级检察院目前共有400多名公诉人员,死刑二审开庭后,普遍面临着人力不足等问题。但各省级检察院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审查和出庭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说,全国省级检察院的人财物困难目前已初步得到缓解。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表示,检察机关出席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进行诉讼监督;有利于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贯彻慎杀、少杀的政策,可使法庭全面进行证据调查,使法院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有利于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

   八、2007年和谐执法 检察机关推行答疑说理制度

  “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实行了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环节的答疑说理制度。”新的一年里,“全面推行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把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仔细阅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两次进入记者视野。

  的确,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改进执法方式、耐心释法说理的新途径。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孙东海就给记者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

  2007年1月,微山县村民周某因生活琐事与村民田某发生争执,周某与其侄子一起持棍与田某互相殴打,造成田某轻伤害。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对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这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拟不批捕,但不批捕又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周某赔偿田某损失,被害人也有和解的想法,于是会同公安人员、村委会人员到被害人家中,从法律角度阐明案件事实情况,以及下一步依法将要作出的处理结果,并从“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角度讲明和解的意义。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检察人员对不捕、不诉的案件,针对侦查机关、案件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耐心释法说理,既做好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又依法对案件作出了处理,解决了与案件相关的矛盾和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森说。

  化解一分矛盾,增加一分和谐。

  ——重庆市检察院化解矛盾“做减法”,推行不捕、不诉答疑说理制度。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出申诉案件“答疑制”。由民事行政检察处主管处长和承办人对不立案、不抗诉的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为申诉人答疑释惑、以案释法。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2006年6月出台《关于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目前该《意见》已在当地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等法学专家表示,检察机关答疑说理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性;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以上均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杨维汉 李薇薇)

杨维汉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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