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重经济犯罪仍适用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2:40 北京晨报

  最高法负责人详解死刑核准七大问题

  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开展复核工作的?怎样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问题一:死刑复核工作如何进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十分慎重、严格。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了解情况,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应该提讯被告人。对证据有疑问的,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问题二:是否会大幅度减少死刑?

  这位负责人表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就是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三:是否会大量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以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针对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明确指出,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是人民法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方针。他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这位负责人表示。

  ●问题四: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

  “冤错案件之所以最终铸成,与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存在疏漏有关。”“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说到底,还是人的因素所致。”这位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问题五:上访、闹访情况会不会集中到北京?

  这位负责人表示,解决这类问题,一是要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二是要大力宣传国家的死刑政策,要逐步改变老百姓中普遍存在的“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减少因“人命”案件引发的上访。三是要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问题六:将来是否会公布死刑数字?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表中,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字是与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数字合并统计的。这些数字,每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公开出版物上。

  ●问题七:是否存在未经死刑犯同意利用死刑犯器官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死刑犯器官的利用问题,我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是极个别的。对于一部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他们自愿提出并签名或者经其家属同意,并征得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能利用这些罪犯的器官。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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