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最高法将完善死刑裁判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3:27 新京报
全国人代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要司法解释将网上公示
肖扬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昨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 本报记者陈杰赵亢摄 本报讯(记者张太凌李欣悦杨华云)昨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法院将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重要司法解释出台前,要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9名省部级官员受判处 报告显示,一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案件24.5万件,判处罪犯34万人。 全国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案件2.3万余件。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案件8310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25人,地厅级92人,省部级9人。 死刑复核程序将完善 肖扬表示,最高法院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方向,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确保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依法顺利实施。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表示,我国法院过去的死刑复核程序完全是内部书面审查,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作出了很大的改革,不但成立了三个刑事审判庭,而且明确要求合议庭原则上要去当地当面询问被告,必要时法官要去案发现场亲自勘查。在复核程序中,律师也可参与其中,最高法规定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在递交法官后,法院要有所登记。律师若提出同法官会面,当面表达辩护意见,法官必须同意,而且会面要有记录。在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核时,最高法院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检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要列席。 陈光中说,这虽然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但是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程序公正。陈光中认为,“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在实践中,有的案件虽然证据差一点,但法院往往不敢真正“疑罪从无”,而是在判决中留有余地。 对于刑事案,尤其是死刑案,关键证据、事实一定要具备“唯一性”,即“只有一种可能”,要避免“佘祥林案”,经得住历史考验。这才是真正的裁判标准。 北京今年试行网上立案 对于死刑核准权收归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表示,一审二审的质量需要提高。北京今后将探索证据的统一标准。他还透露,今年北京将试行网上立案。 对话大法官 规范自由裁量压缩寻租空间 最高法副院长曹建明称,工作报告多处体现法制统一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曹建明,就最高法工作报告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报告提出,要坚持惩罚罪犯和保障人权并重。把保障人权提到这么重要的位置,为什么? 曹:坚持惩罚与保障人权并重,这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惩罚犯罪就是为了保障人权,是为了保障群众各项合法权益。把保障人权放到突出位置,实际上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国家的法制形象。 记者:这意味着标准或数量的调整吗? 曹:全国法院在适用死刑标准方面,是比较好的。但有时候各地在有些案件上标准会有差异,判决也会有差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标准。在数量上,要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并没有数量的绝对要求。 记者:去年30.4%的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何会有这么多? 曹:目前改革已进入关键期,许多深层次矛盾都进入了法院,这是一个严峻挑战。更难的是,不能简单判决,而是要化解矛盾。 记者:你是说,一个公正的判决未必意味着矛盾的解决? 曹:在审理中,当然要寻求更好的办法。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为越来越多法官所接受,也为社会所认同。 记者:去年,最高法集中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六个月共清理78万件积案,为债权人追回2160亿元。这么大规模行动以前有吗? 曹: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这些年所未有的。但关键是要建立一种长效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记者:肖扬院长特别提到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为什么? 曹:就是为了坚持法制统一。目前,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法官可能作出不同判决。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是积极推进立法,包括最高法依法做好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统一司法尺度;另一方面,法官要坚持司法公正,在他要自由裁量时,不受权力金钱人情的影响,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这也压缩了法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寻租的空间。 (央视供稿) 关键词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前示避免执行困难 「摘要」重要司法解释出台前,要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 「解读」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目前法院采取的方式,是召集专家座谈,或者给专家发去征求意见书。公众往往在司法解释出台后,才能够了解。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以征求社会意见为目的的公示,是更加民主、负责的表现。 也避免在出台后遭受非议。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强奸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引起讨论,最后导致该司法解释停止执行。如果在出台前公示,则可最大限度避免此类尴尬发生,也便于法院得到反馈意见,及时作出修订。 本报记者李欣悦 ◇司法调解◇ 轻微刑案调解非“花钱买命” 「摘要」特别要依法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新模式。 「解读」陈光中:目前的做法是,大力提倡民事案件调解。尤其是对立的、矛盾尖锐的、群体性民事案件,更要加强调解,因为此类案件最容易引发申诉、上访等事件。对于行政案件,过去法律规定不允许调解,但现在司法界的一致意见是,在行政案件中试行调解。 刑事案件,已经不仅限于刑事自诉案的调解,对于轻微的刑事案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也要加强调解。但这并不代表可以“花钱买命”。 “赔钱减刑”要符合几个条件,首先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对受害人做出赔偿;其次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罪行;第三,要看罪行的严重程度。如果罪大恶极,即使赔钱也不可能获得减刑。 民事调解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是有积极意义的,也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稳定,应该是“三赢”的。 本报记者李欣悦 ◇司法救助◇ 刑案被害人救助制将推广 「摘要」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新模式;高度关注经济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目前全国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去年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万余元。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广这项制度。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 「解读」吕伯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邱兴华案件发生之后,已经有不少专家对这一话题进行研讨。这是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姜兴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对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受害人有重大经济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案件,由有关方面给受害人一定救济,这是司法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由有关方面在一定范围内给受害人以必要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这是法院一项新的工作,必须花费很多的精力,本身要做很多的工作。 应该讲,去年一年,整个工作整体进展比较好,全国十个高级法院开展了这项工作。今年我们希望能够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设立更多的基金,并能够在更多的法院推开这项工作。 据新华社、央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