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建立国家威慑机制解决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4:49 长沙晚报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岳冠文 唐薇频)“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占40%左右,另外60%的生效法律文书要靠法院强制执行。在全国“两会”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就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议案》,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申诉难”。

  延长执行中拘留期限

  我国现行的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的。江必新认为,随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有必要对该法进行系统而全面的修改。江必新说,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事由等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造成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难以把握,一些申诉得不到及时处理,有的被长期搁置,形成了“申诉难”的局面。

  “必须突出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将申诉权利真正赋予人民群众,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律规定。”江必新还表示,对于解决“执行难”就亟须修改强制执行制度,如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罚款金额过低、拘留期间过短。“执行中的拘留重在威慑,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执行中的拘留措施都规定了一个较长的期间,如德国规定拘留的期间为六个月。”江必新在草案中建议将执行中拘留的期限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延长到一个月,以便与刑罚的拘役相衔接。

  各方面制约对被执行人

  “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单靠法院自身无法有效解决,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综合治理。”江必新说,要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加强法院自身的

执行力度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即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全国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开,既强化法院系统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又便于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查询与监督,以有效地促进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同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
房地产
、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以达到标本兼治解决执行难的目的。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