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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4:50 长沙晚报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岳冠文 唐薇频)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引入社会力量对检察权力制约的外部监督制度,在本次全国“两会”上,何素斌代表在提交的《关于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的议案》中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有用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下来,才能增强其权威,为有效实施建立坚实的制度基础。 何素斌介绍,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0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规定》进行了修订。何素斌说,这一制度的创立,使检察工作更直接、更公开地置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截至2006年12月底,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14843件,在已监督的14843件“三类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的736件,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331件。何素斌说,人民监督员在所参与的监督活动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是一般的人民群众提意见、建议却不具有拘束力的民主监督制度,而是有组织形态的社会力量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刚性制度。只有将构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用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下来,使这项制度法律化,才能增强其权威。何素斌建议全国人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在何素斌初步设计的两种立法模式。其中一种是以《规定》为基础,通过一部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规律的单行法律,完成这项制度的立法工作。另外一种是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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