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经适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将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7:12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3月13日专电 (记者 胡锦武)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12日正式转发了由江西省建设厅制定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经济适用房出现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等5种情况将由政府收购。

  这5种情况包括: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自愿向政府出售的。

  根据《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权,但可依法继承财产权,其财产权的继承,应在政府收购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

  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有关部门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由政府协助银行提供租赁住房。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已购家庭建立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入户检查,核对居住人与

产权证上人员是否一致,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应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政府限期收购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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