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利息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4:30 新民晚报

  “利息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了分流储蓄,刺激消费,启动内需,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行“利息税”,确定税率为20%。

  此后7年,“利息税”的初衷并未实现。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2000年1月份,居民储蓄余额超过6万亿元,2001年8月突破7万亿元,2004年则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而2006年达到16.2万亿元人民币。储蓄的主体是普通百姓,大量月收入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的工薪阶层,发工资时已被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工资存到银行后,取款时又被扣“利息税”,造成双重征税,于理于法都有失公平。

  为此,可采取相对折衷的做法改革“利息税”:制定差别性的利息税率,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4000元-5000元以内的储户免征

个人所得税;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4000元-5000元以上的储户,按超额累进制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扩大利息税的计征覆盖面,将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都纳入“利息税”计征的管理、检查、监督范围,并把“利息税”代征、代缴的责任切实落到
商业银行
、筹资企业。推行这一制度改革,必须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系统,可由央行牵头建立全部金融机构数据联网系统,汇总计算和检查各储户当年的储蓄存款利息,据此征收“利息税”。

  全国

人大代表杨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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