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何保留对严重经济犯罪适用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5: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许林贵 张晓晶)长期以来,大赦国际等部分国际组织不断质疑中国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13日做客新华网时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中国立法者、司法领域专家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阐述了他们对中国法律为何不废除对严重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看法。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废除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以至最终废除死刑是国际司法的发展方向,但以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还达不到废除死刑的条件。

  他说,贪污造成的损害比一般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要大得多。中国民众当前最痛恨的社会现象往往是贪污而不是其他的一般犯罪。

  身为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的陈忠林曾多次在国际会议上与主张废除对

贪污受贿适用死刑的人士直接对话。

  “我常常反问他们,在一个大多数民众都支持对贪官处极刑的国家,如果立法者执意要废除对严重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这到底是民主还是专制?”

  他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不能随便套用他国标准。

  此前,学界有人提出废除对严重经济犯罪处极刑,但类似建议一出,立即引起大批网民的强烈反弹。有不少网友指出,“少数罪大恶极的贪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新华网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贪污腐败”以9183的高票(占总票数58.44%)成为民众心中当前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远高于“垄断导致各行业收入分配不公”(34.67%)和“人口多、资源少”(2.13%)等因素。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说,在老百姓对贪官的憎恨、对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深恶痛绝还没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废除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弊端会比较大。

  “如果在这个时候废除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死刑就有可能传达错误的信号,让一些人误以为执政党和贪官官官相护,损害政府形象。”拥有美国洛杉矶加州大学法学硕士文凭的韩德云说。

  不过,中国已承诺不判处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逃往加拿大的

赖昌星死刑。“远华”案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13日做客新华网回答网民提问时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通过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13日提交人大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2006年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案件23733件。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案件8310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25人,地厅级92人,省部级9人。

  报告说,2007年要把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依法严厉惩罚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列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说,国外学者对人权、死刑的观念受其所在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状况影响,不能拿他国的观念作为评价中国制度好与坏的标准。但他表示,中国也要注意吸收他国制度中先进的理念,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微调。

  “对于严重经济犯罪的死刑要绝对废除,我认为是有问题的,但此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案件确实要严格控制,毕竟经济犯罪与严重暴力犯罪有区别,”李少平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其他犯罪案件,其死刑适用的标准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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