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助推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7: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王炤坤、刘云伶)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人们从“两高”的工作报告中,深深感受到最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的努力。

  2006年,各级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使83697名失足青少年及时得到矫治。推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和听证制度,依法办理减刑429852人,假释20254人,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各级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决定不起诉7204人。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确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在得到积极落实。

  实践证明,对社会转型和变革过程中出现的犯罪现象,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惩罚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维护稳定之必须。但是,仅靠“严打”难以完全抑制犯罪,“严打”本身有一个边际效应递减的问题。当前,建设

和谐社会要求最大程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

  顺应时代要求,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慎刑、轻刑、少刑,惩罚、教育、矫正并重,化消极为积极,化冲突为和谐,解矛盾于初发。对于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以不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着眼于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执法目的与执法效果相统一、追求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精神,是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调整。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有程序正义来保证。要进一步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办案人员行为,在办案关键环节上严格把关,做到文明执法。各级法院、检察院亟须树立全新的办案理念,努力改进工作程序和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把握好政策界限和执法力度,防止有的司法人员以“从宽”的名义滥用自由裁量权,让当予惩处的犯罪分子逃离法网。

  既要通过“严”,努力消除不和谐因素;又要通过“宽”,增加和谐因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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