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义:地方人大立法要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20: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顾立林)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明义说,地方立法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大有可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尤其困难群众的利益。

  王明义说,人大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行使职责,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加强立法、加强监督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高度关注民生,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坚持开门立法,防止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使地方立法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6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和一审的10件法规中,涉及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法规占有较大比例,而且明显突出了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保护,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例如:在审议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时,为方便乘客出行,增加了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方便
出租车
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的规定。在初审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时,明确工伤保障的范围包括“农民工”,设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以便于操作。

  王明义说,在地方立法调研项目中,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规优先进入立法调研计划,为及时制定这些法规提前做了准备。在法规的调研、论证过程中,地方人大非常注重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凡有利于广大农民利益的内容均予保留或增加,不利于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内容予以修改或删除。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今年工作要点时,已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来安排,对农民减负问题、城乡低收入者和贫困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外来工和进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等,都给予了高度关注。

  “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人大工作的唯一标准。只有高度关注民生,突出和谐发展,才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王明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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