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议增加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1:52 江南时报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记者获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是今年两会期间的焦点。盐城籍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提交议案,认为施行12年的“消法”应尽快修改,并提出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缺陷商品实行“召回制”、拓宽维权领域等共计16点的修改议案。

  据介绍,现代文明给消费者带来足够丰富的物质享受及舒适环境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饱尝了负面效应的苦涩。现在消费者的安全权、健康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消费权益的受损情况依然相当严重。姜德明认为,《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了显著增强。但因现行《消法》颁布时间较长,其现状明显滞后于消费者维权实践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姜德明表示,首先应该明确“消费者”的范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消费者”定义不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故建议本条修改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删除“为生活消费需要”),明确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视为“消费者”。

  农资市场是农村最大的消费市场,2005年全国质检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3万余起,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3亿元。主要集中在农机、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领域。《消法》中应单独增设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诉处理条款,明确农资产品的产、销责任和维权依据。

  “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让处于优势地位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应承担责任。”

  姜德明说,经营者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三章第18条第二款应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召回制”措施。

  另外,姜德明在议案中还提出增加“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完善监督程序、扩大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等等。

  昨日,郑州4名律师集体上书中消协建议取消已经有20多年历史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对于河南律师的建议,中消协暂时没有表态。不过,有专家认为,如果不能真正给消费者解决问题,这样的节日取消也未尝不可。

本报记者 姜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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