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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应实行垂直管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2:45 新京报
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建议修改《行政监察法》 本报讯(记者王冰凝)昨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投资银行家韩方明在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的提案中指出,目前的以“块”为主的行政监察体制不利于监察工作,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改革目前的行政监察体制,全国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省级监察部派驻制度、省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 韩方明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章第七条修改为:“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全国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对上一级监察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将第二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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