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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影响司法公信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2:47 新京报
盐城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晓阳建议出台自由裁量量刑细则 本报讯(记者王姝)“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这个自由裁量标准太大了,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不公”。昨日下午,江苏代表团审议现场,盐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晓阳发言认为,我国急需出台一个自由裁量量刑细则,防止办案人员利用裁量空间,谋取私利。 他认为,目前,一些投诉司法不公的案件,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类偏多。《刑法》赋予了办案人自由裁量权利,如“凡以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物,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依据这一规定,完全相同的抢劫案件,在不同的办案人手中,可有3年徒刑、10年徒刑两种结果,但不论判决结果是3年还是10年,办案人员都是“依法办案”,可当事人的命运却迥异。 他表示,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同于给司法随意性留下空间,导致司法形成人为伸缩性,办案人员有充分的调控余地。而调控过程,有可能发生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同案不同刑,办案人、当事人双双受益,而损失的却是国家司法的公信力。 徐晓阳建议,我国可鉴戒判例制等做法,制定一部自由裁量细责,缩小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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