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4:05 浙江日报

  我国受被动吸烟之害的人数高达六亿,建立无烟的社会环境已是关系到中华民族素质的大事,不吸烟者应能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禁止在各种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学校、机关办公室、商业机构、剧场、体育馆、会议室、公共服务场所等处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拘留等。为方便吸烟者,可以在各种公共场所设立专门的吸烟区。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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