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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居民家中鼠害等不得超过规定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11:28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侯文琰 本报14日讯今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修改后实施,修改后规定,居民家中鼠害或蚊蝇等虫害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否则将被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该规定指出,我省目前主要消杀的鼠虫包括鼠、蝇、蚊、蟑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组织和制度,并有专人负责预防控制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住宅院落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居民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自家院落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 城区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积极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统一组织的灭鼠活动,采取消除栖息场所、设置防范措施、堵塞鼠洞、设置毒饵站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灭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 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有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用药械应当符合要求;有健全的服务与质量管理制度。 另外,鼠、蝇、蚊、蟑螂密度或栖息场所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有关单位不履行预防控制职责和防范、消杀措施没有或者不完善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从事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而从事有偿服务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消杀鼠、蝇、蚊、蟑螂统一行动的,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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