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亟须完善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14: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程义峰 石志勇)“慈善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应该尽快促进慈善事业立法”……两会期间,部分代表委员对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纷纷建言献策。

  张廷皓代表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也大幅提高,社会已经出现慈善行为的供给方,但我国的慈善立法却相对滞后,目前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对与慈善捐赠有关的行为只有零星的法律规定,而且相关法条既不系统也不全面。适时出台一部具有全面指导意义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十分必要。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工商联会长王鹤龄也提出,政府应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上建立和完善慈善激励机制。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是建设

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它将有力推进社会公平,增强社会的和谐程度。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慈善总会,各种慈善机构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约为50亿元,但这一数字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

  “虽然慈善事业正在发展,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但人们的慈善意识还不强,民众慈善公益理念尚未形成,很多人觉得慈善与自己无关,没有意识到慈善正成为一种社会潮流和个人的生活方式。”全国人大代表、

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说。

  全国人大代表陈铁迪说,我国慈善事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慈善组织每年募集到的款物相当于GDP的0.05%,而美国为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另外,我国内地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献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不到1%。

  马克宁代表说,国内企业不愿捐赠,可能跟纳税制度有关。按我国现行政策,只有捐款给国家民政部门设立的慈善机构,才可获取捐款的发票,凭票免税,其他类型的捐款都要交税;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无疑会抑制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曾有人大代表在小组会上说,企业捐款100万元,最后要交税近60万元,这极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慈善捐赠还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彭富春代表说,“部分基金会对捐赠项目、资金的筹集和投向未如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还有一些部门把社会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个别的甚至挪用、侵占捐赠款。”

  彭富春代表说,有的社团组织还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一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搞促销等现象。

  事实上,我国政府正计划通过立法鼓励企业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的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个法律条文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以前企业从事慈善活动还要缴税的不合理现象。

  彭富春代表说:“我们目前还没有慈善事业法,这使国家不能有效地规范和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体制性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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