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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公积金缴纳额超12%须缴个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3:26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鹏)昨天,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称,今年起,在京企业如果为员工缴纳的公积金超过了12%的标准,超标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本市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0%的幅度内,不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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