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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短命”应追究监管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3:40 新京报
洪可柱代表建议,遏制“短命”建筑应首先遏制“形象”工程 本报讯(记者杨万国)“2月12日,沈阳五里河体育场瞬间化为废墟;1月6日,杭州22层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主教学楼被爆破拆除,寿命只有13年;1月7日,24层的青岛铁道大厦遭遇同样命运,它只存在了15年……” 建议立法遏制建筑物“短命” 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一一列举了今年以来被爆破的“短命”大厦,他建议,所有建筑物的产权期限都应规定为100年以上,要从立法上遏制与纠正当前人为造成建筑物“短命”的行为;对于监管缺责的部门或单位,也需要加强追责。 他介绍,近两年,全国城镇每年拆除的房屋占当年竣工房屋的40%,其中有的房龄甚至不到10年。 洪可柱认为,城市建筑“短命”建筑的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不正确的政绩观,导致城市建筑“大跃进”。一些大型建筑在规划时,缺乏专业论证,全凭少数决策者“拍脑袋”,待下届领导上任,看着不顺眼就一声令下拆除。 其次是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建筑设计的法规规定,建筑产品寿命为100年以上,而有关建筑产权的法规规定为40—70年,从产权所属角度就使建筑物沦为短命行列。建筑市场监管乏力等,“豆腐渣”工程蒙混过关,也是主要原因。 项目新建拆改应严格论证 他建议,遏制“短命”建筑,首先要遏制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和“门面”工程。 重要城市建设项目无论是新建或是拆改,都应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并广泛征求民意;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同时延长所有建筑物的产权期限到10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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