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委员会:应保障税源转出地正当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4:29 新京报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避免歧义再改一处;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两个建议

  本报讯(记者徐春柳)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昨日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有些代表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4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修改

  “抵免”税额以本法规定为准

  昨天上午,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作了关于五个法律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他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

  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一些修改,主要是: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中规定的“抵免”是否包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应予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

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认为,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抵免”,是指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享受的抵免,不包括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建议

  保障税源转出地正当利益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杨景宇说,有些代表再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纳税的规定,会造成中西部地区税源转移,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建议修改为在税源发生地纳税,或者明确规定补偿办法;如果这次来不及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也要高度重视,尽快出台一个解决办法。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按照公司法律制度,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所在地纳税;分公司则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纳税。草案上述规定是适宜的,建议不再改动。同时,对因此发生一些地区税源转移、影响当地财政收入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鉴于这个问题属于财政收入分配问题,宜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制定办法。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现行的补偿办法或者制定新的办法,使税源转出地的正当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议

  不再增加新税收优惠项目

  杨景宇说,有些代表建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再增加一些税收优惠项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些代表建议增加的项目,有些已经包含在草案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中,比如开发可再生

能源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优惠,又如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优惠;有些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可以不再增加新的税收优惠项目。

  草案摘要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泉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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