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采用征地形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6:2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北京讯(特派记者周寒)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广西代表团共向大会提交议案27件。记者了解到,其中部分议案针对目前征地、旅游纠纷时有发生,商业贿赂禁而未绝等热点问题,建议尽快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

  征地应明确何为“公共利益”

  近几年来,因征收或征用土地引发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上升到群体性纠纷。广西代表团陆鸣林、董天福、覃曾志等代表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并明确补偿办法。

  陆鸣林等代表提出,宪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土地管理法没有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导致现实中的征地行为由单一的“公共利益”变为“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并存,并且非公共利益征地大量发生,引起群众不满。

  代表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应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做出严格界定,明确下列事项为公共利益:1.国家级经济建设项目;2.国防建设;3.交通、水利、

能源、供电、供暖、供水、农贸市场等公共建设用地;4.国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事业用地。

  建议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医生收红包应追究法律责任

  广西代表团林繁、何培嵩、梁木梁等代表指出,现有的反商业贿赂法规比较分散且有不完善之处,应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单行法,为全面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林繁等代表提出,目前我国已有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度在内的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法律框架,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大量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业贿赂行为也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另外,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也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规定。

  代表们认为,现行规定存在协调程度和完备性较差、执法主体混乱、制裁力度不够、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同时,现行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本身也有不完善之处。比如,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罚款;对商业贿赂的定义规定过窄,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

  另外,根据现行刑法,事业单位有干部身份的人受贿,才按受贿罪处理。而现实中,一些

医院的医生、学校的教师等,不是干部身份,收受红包、回扣、好处费等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林繁等代表建议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的反商业贿赂法。

  建议制定旅游管理法:

  加大旅行社甩客管理力度

  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团款而引发游客被抛弃街头无人接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广西代表团刘庆宁、邓文、张征等代表提出,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代表们认为,既然我国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应制定具有足够权威的法律保证它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管理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包括旅游资源的发展与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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