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关注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8:00 法制日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困难群众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可以说,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的小康;没有农村残疾人的温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在3月11日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召开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王建伦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发言时,作了上述表示。

  去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会同中国残联、组织委员会及社会保障界部分委员,就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赴湖北、湖南两省进行调研。结果发现农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并不乐观。

  据介绍,在执行农业税时,各地政府普遍出台减免残疾人农业税费的相关规定,按照残疾程度不同,分别减免农业税的100%、50%、30%。同时,村集体根据规定可以从农业税中提取6%的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并普遍把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都不用缴纳农业税,导致农村针对残疾人最主要的优惠措施消失;健全人还可以得到政府的生产性补贴,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不到任何补贴;村集体由于不能继续提取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补贴残疾人的资金链条断裂。以上原因导致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王建伦委员说,针对上述农村残疾人收入普遍减少的情况,各地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低保或社会救助范围;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政府相关就业项目培训计划并扶持就业。

  “残疾人是社会困难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其生存状况之差是我们很多人无法想象的。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的情况十分普遍。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重度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中约有六成完全依靠家庭供养。有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在原本劳动力缺乏的情况下,既要供养其生活,扶持其起居,还要承担其治病和康复的大量费用,导致家庭生活拮据,抵御风险的能力脆弱。”

  如何解决农村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王建伦委员在发言中建议:

  一是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实际减少的问题,国家应当出台统一的扶助政策,按照农村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给予定额补贴,经费来源应当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是按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在全国农村建立低保制度,提高低保标准,并对残疾人有制度性的照顾和政策上的倾斜。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制定针对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

  三是全面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继续加大“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并鼓励和号召社会力量参与。

  四是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应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五是对于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应当能最大程度地促进残疾人就业。

  本报北京3月1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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