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刑法中设立虐待劳工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9:25 南方日报

  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无法保障劳工基本权益,代表刘来平建议——

  《刑法》增设“虐待劳工罪”

  本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刘来平提出,目前我国有一亿多的农民在外打工,而在某些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里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虐待劳工的现象。他建议完善刑法,用刑罚的手段打击虐待劳工的行为,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建议省人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刑法》中设立虐待劳工罪。

  普遍长期加班积劳成疾

  刘来平指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等类型的生产加工企业中,有小部分企业主或企业负责人往往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等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润。《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在很多企业里,企业主或企业负责人往往要求工人每天工作14小时,有的甚至达到16小时。在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里,企业主或企业负责人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手脚非常利落的工人,也难以在8小时之内完成劳动定额。完不成劳动定额,就拿不到基本工资,为了多挣点钱维持生计,工人们只好“自愿”接受加班。这些工人每周工作六天,有的甚至七天,节假日也无法休息。

  另外,通过加大劳动强度的方式剥削劳动力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工人长期处于紧张的工作状态之中,过度消耗体力,长期下来积劳成疾,轻则久治不愈,重则医治无效死亡甚至猝死。

  违反工作纪律或遭体罚

  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企业主或企业的负责人不愿意投入过多的资金用于卫生、消防、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因此工人的工作环境极其恶劣,不符合基本的工作环境要求。

  刘来平介绍,有的工厂温度很高,没有防暑降温设施,尤其是在夏天,工人容易中暑,有的甚至因此死亡;很多制造企业噪音太大,工人长期在噪音大的环境下工作,听力严重受损;另外,有些化工类、制革类的企业不对工人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没有任何防尘、防辐射设施,工人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容易得职业病,留下终身残疾。

  此外,有的企业对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完不成任务的劳工实施体罚,这些劳工背井离乡,为了最基本的生存,不得不忍受着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

  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

  我国大小制造和生产加工企业众多,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这些都是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工的辛勤劳动分不开的。我国经济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与劳工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有密切关系。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理应包括劳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内容。

  刘来平说,现行的《劳动法》和《工会法》虽然对劳动者的权利作了规定,也对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予以打击,但由于违法的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对等,企业主或企业负责人宁愿接受处罚也不愿改善劳动卫生条件,因此单纯依靠行政处罚的手段无法保证劳工的基本权益。刘来平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虐待劳工罪的条款,对存在虐待劳工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主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特派记者戎明昌徐林

  陈枫蒲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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