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不清,不只是一种“懒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9:47 新华网

  两会是汇集民意的重要平台,也是完善和推进法治的重要平台。据透露,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收到的796件议案中,法律案就有794件。这里面有要求制定新法律的,也有要求修改、完善已有法律的。此外,还有一些代表委员注意到了那些早该废除的法规和文件。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一条建议中提到,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这一法规至今还在实行。全国人大代表袁承东则呼吁全面清理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新华社15日报道)

  建设法治社会,立法是基础。对过期失效法律、法规的清理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过境迁的法规还在作为执法依据,既害公平正义,还可能造成法规之间互相“打架”,给和谐添乱,有损法律尊严。

  一般来说,新的法规出台实施,都会明确规定原有法律同时废止。而仔细研究这些过时的法规,基本都是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的暂行、试行法规和文件。不管怎么说,坐视过时法规“暂行”了几十年,主管部门难辞其咎。

  更重要的是,执法者身兼立法者,不能排除一些主管部门以行政权代替立法权,用“暂行”法规和文件代替正式法律,或躲避人大立法程序。遇到一些执法难题,常听有关部门归因于“法律滞后”或“法律空白”,同样熟悉的说法还有“政出多门”“九龙治水”,这多半就是部门立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的。

  究其实,过时法规不能及时清理,除了一些部门“懒政”“新官不理旧事”以及人大监督可能没跟上或“顾不过来”等“程序性”因素,更主要的恐怕是利益算计在作祟。“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只要于“法”有据,只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沉默”,只要公民不站起来挑战,“相关部门”说不定乐得陈年旧规永远“规”下去呢。

  过时“旧法”不清理,必然影响社会和谐。而要彻底清理于情于理都不通的“旧法”,必须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法规备案审查职能,加强人大对部门立法的监督,包括对许多依然“生效”着的过时法规的监督清理,使废除“旧法”的工作也制度化、法制化。(丁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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