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紫芸:征稽养路费应先通知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有代表指,目前养路费滞纳金标准太高

  本报北京消息 记者王雷、李宜航、夏杨、尹安学、张军、陈晓鸿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芸前日建议,养路费征稽机构应该履行通知和催收职责,因征稽机构责任,致使有车单位、个人在三年内未缴或者少缴养路费的,不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2006年7月,河南郑州发生车主未及时交纳养路费而使滞纳金涨至49万元的天价滞纳金事件。陈紫芸代表认为,目前执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缺乏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遗漏了应有的通知和催收义务。“天价滞纳金事件的产生,与征稽机构未履行通知当事人履行缴费义务,且在当事人违法后未进行催告有关”。

  陈紫芸代表建议,征稽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醒缴费义务人缴费,定期将欠费及处罚情况通知当事人,催告当事人缴纳养路费及相关滞纳金、罚款。征稽机构应当在征收次月养路费前七日通知有车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路费,因征稽机构的责任,致使有车单位、个人未缴或者少缴养路费的,征稽机构在三年内可以要求有车单位、个人补缴养路费,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陈紫芸代表说,目前养路费滞纳金标准过高,按《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每逾期一日,处以应交费额1%的滞纳金,“‘年利率’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的507倍!”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多数在每日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

  她建议,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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