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水单位10米内发现污染源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15:48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3月16日专电(记者王茜)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如在其周围10米内设置污染源将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这是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的。

  据最新修改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在集中式供水单位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二次供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用水相连接,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做水箱池壁;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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