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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翔:法与情的天平上自由裁量权是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16:15 人民网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指标。而司法公正,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为民”、“破解执行难”、“慎用死刑”……“两高”报告中的关键词,把公众的视线带入了民主法治的大视野。为此,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翔。 “法律不是灵丹妙药,道德情理不可忽略。”杨翔认同这个观点,但他同时强调:法官考虑“情”和“理”必须以不违法为基础,对于法律有了“死规定”的,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考虑“情理”,就没有合法性可言了。 自由裁量:兼顾“法”与“情”的审判艺术 正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所以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一件事,量刑有重有轻,选择重或者轻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就可以衡量“情理”的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个过程,也是对一个法官审判艺术和审判经验的考验。法官必须学会慎用、善用自由裁量权,才能兼顾“情”与“法”,才能使法律的天平不致于“一边倒”。 “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法院。老百姓把法官当成法律的化身,对司法人员的期望值非常高。他们将实现公平正义的全部信念,都寄托在司法人员身上。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将从根上导致老百姓对整个法律体系丧失信心。”杨翔认为,要遏止司法人员的违纪现象,除了严把“入口关”以外,还要加大惩戒力度:“不能让出了问题的法官还能继续当律师、犯了错误的人还能在内部‘流通’。应该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让这些人头上有一把‘剑’——一旦违法违纪,就在这个行业中失去机会。不论法官、律师还是检察官,贪赃枉法的人一律清除出司法队伍,不能再从事这个行业的工作。” 司法不公:集体不公正产生的后果最为严重 针对大家关心的司法不公问题,杨翔指出,司法不公现象在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可能“一审”的时候是对的,“二审”却错了;可能判决时是对的,执行中却出现错误……并不是审判层级越高,可信度就越高。 导致司法不公的原因有很多:一、法官法律素质不高,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对诉讼程序把握不好,造成了判决不公。二、法官追求个人私利,有的是经济利益,也的是想保护个别人。现在国家采取回避制度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是回避制度有一定的片面性,它不能把所有人都回避掉,这就需要法律监督来弥补。三、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司法不公:有的地方,在审判中,竟然出现一个法院都站在某个利益集团那边的情况,相比前面两种“不公正”,这种集体的不公正带来的后果最为严重。 杨翔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一方面是健全我们的机构,尽量为法院进行独立审判创造条件,真正确保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二是对司法队伍建设,要保证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法律的程序,程序的规范也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慎用死刑:提高办案质量 切忌“漏网之鱼” 肖扬在报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时,着重提到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去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17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在这1713人中,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占51.61%,不构成犯罪的占48.39%。 杨翔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对死刑一定要慎用,但慎用死刑的前提必须是办案质量有所提高。因为如果由于我们的技术手段、侦察手段或者我们办案人员的问题,让一些原本应当被判死刑的人成了“漏网之鱼”,这对于我们的刑法制度是一个打击,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个破坏,而对于被害人来说,国家的救济和法律的公正也没有得到实现。 “在所有环节中,都必须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这样才能确保将来法院的判决有充分的依据。如果因为我们在办案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一些应该判而不能判、必须判却无法判下去的现象。这个时候,再提慎用死刑,就会导致该解决的没有得到解决,该保护的没有得到保护,公平正义的初衷还是得不到实现。”杨翔说。 人民网记者 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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