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违法生育一律征收社会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02:3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叶琦 章微

  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昨日在福州召开的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教会议进一步强调,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前生育的,按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至1倍征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若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依据上文的比例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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