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将重新审核已备案认证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8:0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 蔡岩红) 记者今天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为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委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重新审核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已备案的认证标志。

  认监委要求,对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将依据要求重新核查,若不符合要求,认监委将通知认证机构对备案的认证标志进行修改。认证机构应当于3月31日前将要求修改后的认证标志式样提交认监委;尚未向认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认证机构应于3月31日前向认监委提出备案申请;认证机构自行开展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认证活动,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按相关程序经认监委备案后,方可申请认证标志备案;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认监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告。

  自4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发放符合要求的认证标志。针对之前认证机构已经印制完成的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标志,允许继续使用到今年12月31日。已经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已使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的,允许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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