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9:40 新京报
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公房私卖”被判契约无效

  物权法规定在企业改制等过程中造成国资流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而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

  近年来,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报道可谓屡见不鲜,有媒体甚至用“国有资产流失猛于虎”来形容其严重程度。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会经过重重环节,对其负责的人究竟是谁?谁又担得起这个责?《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承担”的问题。

  9万亿国有资产“灰飞烟灭”

  国有资产受到了损失,谁来担责?据统计,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制开始,约9万亿国有资产“灰飞烟灭”。改制的初衷是希望国有企业焕发青春,增加市场

竞争力,由此来发展经济。可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即辛劳了一辈子的工人被买断工龄回了家,管理层却摇身变成了
大富翁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贫富差距加大。

  除此以外,各种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也正在我们身边上演。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才亮律师举例说,在房屋拆迁中,

开发商最愿意拆的是“公家的东西”,因为拆公家的东西不会像拆私人的房屋那样经常引起纷争。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领导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是非常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物权法明确国资流失担责人

  《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确了国资流失要承担责任,那么担责的人是谁?《物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有了进一步的诠释,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王才亮表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的人便要履行管理国有资产的义务,对资产流失负责。作为代表国家享有国企出资人权益的地方政府,也要承担监管不力之责。

  “公房私卖”被判契约无效

  1997年5月,在河南南阳,有老百姓举报称,方城县工商局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汤某,因可能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和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南阳市检察院指示方城县检察院调查此案。经查属实,但未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同年7月1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定该买卖契约无效。

  ★案件回放

  “公房私卖”案检察机关胜诉

  1997年12月3日,这起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胜诉。法院认为,原告即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起诉行为是正确的,判决被告方城县工商管理局和汤某的买卖契约无效。

  ★虚拟法庭

  物权法为国有资产加设“保护屏障”

  在物权法未出台之前,在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不涉及相关人员犯罪等情况时,国家很难保障自己的权利。

  物权法出台之后,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将为方城县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在本案中,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等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进行评估,方城县工商局独树镇工商所并未经过评估,就将该资产转让给私人,属于违反国资管理规定,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如果一起国有资产流失事件不涉及犯罪,那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不追究肯定是不合理的,但如何追究?应以何种名义追究呢?

  《物权法》第五十七条做出了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国有资产“从神坛上走下来,回归了权利的本来面目”。物权法为国有资产加设了保护的屏障。

  ★物权法100分

  5、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是:

  A.国务院B.全国人大

  (提示:《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6、国家出资的企业,是否只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出资人权益?

  A.是B.否

  (提示:《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7、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权将其房屋抵押?

  A.是B.否

  (提示:《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8、某村子将该村发现的矿产资源出让给某公司,该做法是否正确?

  A.是B.否

  (提示:《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9、城市土地归谁所有?

  A.国家B.集体

  (提示:《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0、在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否属于集体所有?

  A.是B.否

  (提示:《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焦点热议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资所有权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任何人都没有质疑。但由谁具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呢?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并未回答。实践中,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人。关于“国家所有权人虚置导致种种问题”的论文随处可见。谁真正代表国家行使所有人的权利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从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为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现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样,国家这一被认为是“虚置”的主体落到了实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相关权能,对国有资产增值将起到重要作用。

  ★名词解释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本版“物权法100分”答案:5、A6、B7、A 8、B9、A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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