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基金股权可否质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10:01 新京报
基金股权可否质押 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住房、车位、存款……这些与十三亿人的利益相关的词汇都与物权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法律。 ———网友” “物尽所能”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的理解在一步步加深。以前人们通常认为“物”只包含动产和不动产,现在物权法将“物”的范围扩展至由法律规定的一部分权利。 物既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交换价值。最大限度地让“物”成为可以担保的客体,就是充分挖掘“物”的交换价值的体现,比如将应收账款作为可以质押的权利。这次物权法就担保物权的修改将进一步发挥物的交换价值,促进融资。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设抵押 一切“物”均可抵押吗?物权法明确了可担保财产的范畴。可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但是规定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捆绑”。也就是说,土地及建在这块土地上的房子是一体的,不能“一女多嫁”。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才亮律师表示,物权法增加了可设抵押的“物”的范围。 这一规定使社会财富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体现了“物尽其用”的原则。一方面为中小民企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扩展了创业者的资金来源渠道。 另外,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不得抵押的。那么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是否在此之列?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卫星表示,这还需要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质押 如果企业需要大规模融资,又拿不出足够的财产作为担保,能不能以未来的收益作为担保呢? 在物权法第六次审议稿中曾规定“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和“应收账款”一样也可以质押。但在第七稿中,只余“应收账款”。对此,王才亮律师表示,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还需要进一步清理。 此外,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同“应收账款”一样可以质押。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出质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王才亮表示,股权、基金份额允许出质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质押行为在我国也会越来越多。 ★物权法100分 41、某公办大学为向银行借款,将教学楼抵押给银行,该抵押是否有效? A.有效 B.无效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42、以一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做抵押,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一座民宅,那么该民宅是否应成为抵押的一部分? A.是 B.否 (提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43、某开发商需要将其正在修建的一栋大楼做抵押,该抵押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 A.签订抵押合同B.办理抵押登记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44、甲将一只母羊质押给乙,此后母羊产下小羊羔。乙是否享有对小羊羔的所有权? A.是 B.否 (提示:《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5、甲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后在该建设用地上新增了建筑物。甲由于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需要将该用地与用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一同拍卖。乙对“拍卖新增建筑物的所得”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A.是 B.否 (提示:《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应收账款”让出口退税可设质押 2002年6月,某公司资金短缺,急需5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公司随后将市国税局出具的退税证明与申请出示给银行。根据《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保证贷款的意见》等规定,银行同意以此为质押标的。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后,银行向该公司提供了50万元贷款。 合同到期后,公司仅还款10万元。多次催要无果,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该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判决质押合同生效,银行对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回放 法院判定出口退税可被质押 终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所欠银行的贷款与利息;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未生效,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该公司与银行按比例承担。 虽然现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并未明确将企业出口退税列举在可设立质押的权利里,但以出口退税进行出质,在理论上是有依据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中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表述。所以,被告抗辩主张出口退税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出质人和债权人还应当履行交付质物、权利凭证或对出质权利进行登记的手续。在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并未履行质权公示手续。所以,原被告签订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虚拟法庭 应收账款质押需经公示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出口退税作为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由于被告与原告只签订了质押合同,没有对出质进行登记。所以根据物权法原告仍不能对该出口退税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判决银行对公司的出口退税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点评:在实践中,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早已存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对这一事实进行了法律确认的同时,也对促进融资和整个经济领域的交易畅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另外,因为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也就减少了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和不确定。 ★焦点热议 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条件尚未成熟? 我国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曾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论。赞同者认为,这样一来,企业、工商户甚至农民的动产都可以作为担保物了,融资渠道大大扩宽了。反对者则认为,浮动抵押终究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形态。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户究竟有多少动产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究竟能够起多大的作用?这些问题不解决,草率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是有问题的。 最后,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物权法将动产更为具体地规定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名词解释 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版“物权法100分” 答案:41、B42、A43、B 44、A45、B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