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可否索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10:05 新京报
拾金不昧可否索酬
拾金不昧可否索酬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承诺支付报酬

  “美德与法制并不对立,拾金不昧理应因为时代的不同而具有新的意义,理性对待拾金不昧这类问题的法制化不仅不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还可以推动美德的延续。

  ——网友热冰”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古时乐羊子将在途中捡到的一块金饼据为己有,被妻子称“拾遗求利,以污其行”,并认为此行为比“饮盗泉之水”、“受嗟来之食”更不堪。拾金不昧既然是传统美德,拾金索要报酬一直以来自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如果那丢金的人悬赏重谢的话,是否该另当别论?如果悬赏重谢了,原物到手又反悔,拾金者是无可奈何还是有据可依?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若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领取失物要支付保管费

  对于领取遗失物是否要支付费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说法是,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在领取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或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但费用是不合理的,失主有权拒绝支付。

  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合理不合理之争,这个与传统观念等因素有关。对此,物权法没有规定。李教授认为,这就要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如不能解决只能诉诸法院。

  失主应按承诺支付酬金

  拾金不昧一直被认为是传统美德,拾金索要报酬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物权法对此作出了可以索要的规定。

  李曙光说,如果失主曾悬赏寻物,那他一定要支付。否则拾得人可以依照失主的承诺索要。但如果失主没有承诺,拾得人是否可以索要呢?比例是多少?李教授称,物权法回避了这些问题,但国际上有将遗失物价值3% -20%作为报酬的惯例。

  在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即书信、文件、钥匙等物品的报酬如何界定,物权法也没有说明。李教授认为,这在以后的执行中会遇到一些障碍。并称,上述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会逐步发现,并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来调整界定。

  失物半年无人认领收归国有

  李曙光说,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管失物时要支出一笔保管费用,如果半年内没有人认领,国家可以将失物变卖、拍卖弥补保养成本。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国家就要永远承担这笔费用,对国家来讲就是一种极大的损失。

  但他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还要具体分析,如果是价值不高的失物,可以在半年内收归国有。但如果是价值很高的物品要视情况而定,不应统一收归国有。李教授说,在执行中可以计算保养成本,在失主交纳保养成本费用后,将物品返还,这样国家也不受损失,个人利益也能得到最大保障。

  ★焦点热议

  是正常保管还是等待悬赏

  物权法规定,拾得者侵占遗失物的,无权索要报酬和保管费。侵占失物肯定是没有权利索要报酬和保管费用的,但究竟什么是侵占,什么是正常的保管,两者如何界定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而且并无明确答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解释说,侵占具有隐瞒性,主观具有占有目的,且有实际损害结果,对失主造成了损失。

  物权法草案(七审稿)曾规定“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提出此期限过于严格。物权法最终取消归还期限。

  物权法肯定了拾得人具有索取遗失者承诺悬赏金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人质疑,若拾得人并不积极去寻找失主,而是等待失主悬赏呢?对此,有专家称,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客观上等待拾得遗失物悬赏金的行为没有超越规定的期限。

  ★名词解释

  动产的善意取得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物权给受让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即使动产占有人没有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只要受让人善意有偿支付对价,则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它对于保护取得财产的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100分

  46、单某家的爱犬跑失,被谢某捡到。谢某要求单某在领取爱犬时,将5天内小狗的饲养费用交给他。此要求是否合理?

  A.是 B.否

  (提示:《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47、上题中,若小狗被上交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单某多长时间内不去认领,小狗可归国有?

  A.3个月 B.6个月

  (提示:《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8、老张丢的手机被小李捡到,小李把手机转让给了老王。老张应在多长时间内向老王要回手机?

  A.一年 B.二年

  (提示:《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49、老张曾网上发消息寻手机,并称“有知情送还者酬谢2000元”,三日后,小李将其丢失的手机送来。老张此时是否必须向小李支付酬金2000元?

  A.否 B.是

  (提示:《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0、老张丢失的手机若被老王通过拍卖购得,老张向老王索要时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A.是 B.否

  (提示:《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领取酬金也是一种拾金不昧

  1993年3月30日,被告朱某在电影院不慎将一个装有面值为80多万元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落在座位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便将包带走。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被告朱某三次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但未获任何消息,因而于4月12日再次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次日,李某联系朱某,归还公文包,要求朱某支付报酬15000元,但朱某认为:包内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原告李某没有按照包内线索积极寻找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处理,反而等待“寻包启事”,违背了社会公德,其在“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图,因而不同意支付报酬。原告李某被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案件回放

  依据《民法通则》判定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未积极寻找失主,反而等待“寻包启事”;朱某在“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李某的主张,认为朱某发出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一周之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某在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送还指定公文包的行为,则是有效承诺。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朱某负有向拾得人李某支付许诺悬赏金的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协议:朱某一次性给付李某酬金人民币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435元,李某负担635元,朱某负担800元。

  ★虚拟法庭

  物权法明确拾得人权益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李某曾通知朱某,并未违反拾得人的通知或者上交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被告负有向拾得人李某支付许诺悬赏金的义务,应当给付原告酬金15000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点评:物权法为平衡拾得人和遗失人的利益,鼓励拾得人积极主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并且,保护拾得人领取失主承诺的悬赏金的权利,以及向失主索要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返还遗失物,并且按照失主的承诺领取悬赏金和实际支出的保管费用的行为,也是一种拾金不昧。

  本版“物权法100分”

  答案:46、A47、B48、B 49、B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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