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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走过五年八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10:07 新京报
创下中国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之最,激发公众参与讨论公共事务热情 “物权立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不仅法律性强,而且政治性、政策性强。立法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 ★数字物权 13年酝酿 物权法的筹备工作始于1993年,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被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 8次审议 从2002年12月物权法初次审议,到2007年审议通过,共经过5年8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11543件民意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1543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多次论证会。 延长1至2天 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定于3月3日下午开幕,3月15日上午闭幕,与以往开十天会的惯例相比,会期增加两天。 相应地,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定于3月5日开幕,3月16日结束,也比往年多开一天会。这增加的会期,将用于讨论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2799票赞成 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两千多年前的孟子曾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今天,物权法说,“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这部规范基本财产权的法律,从2002年到2007年,从一审到八审,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纪录。而其间所经历的波折,也远远超出了这部法律能够承受的范围。 有人认为,物权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起草审议过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事件,“它激起了很多的国民参与讨论公共事务的一种热情,这在我们以往的法律起草中间是从来没有过的。” 专家调研:那天我们在操场上转了很多圈 2007年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的法学院办公室里,手中拿着的物权法草案七审稿,让王轶教授(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组成员),想起来了十年前的场景。 1997年,王轶的老师、我国民法学界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开始着手物权法草案的专家建议稿。 当年的一天下午,王利明找到正在宿舍看书的王轶说,“立法机关准备进行物权法的起草了,希望我们这边能够就用益物权部分,做社会调研和比较法的资料收集和梳理”。 回忆起当时得到这个消息,王轶难掩激动。他还记得,那天下午,王利明带着自己在人大的操场里面来回走了好多圈,他一再提到“能够起草一部物权法是很多前辈民法学者多年的一个梦想”。 起草研讨:有时争论非常激烈不留情面 后来,王利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很早的时候,民法学家就说要制定物权法,这是几代人的呼吁,1993年就已经启动相关工作,当时邓小平南巡讲话刚结束,提出市场经济的概念,这个市场经济体制是制定物权法的一个背景。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王利明组织了课题组,包括郭明瑞、梅夏英、王轶等人,他们分头起草物权法的各个不同内容。 同时组织课题组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王利明和梁慧星都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来做这个工作。1999年10月,梁慧星课题组的专家建议稿交付法工委,1年后的12月,王利明课题组的专家建议稿也完成上交。 在王轶的印象中,2002年的9月16日到9月25日,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了一个30人左右的民法典草案的专家研讨会,与会人员包括立法机关的官员、法官、检察官,还有学者。 这次研讨会上,物权法的不少问题引起了争议,比如,究竟所有权要不要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的所有权,居住权制度究竟要不要规定等等,都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很多时候,争论是非常非常激烈的,不留情面的。”王轶回忆。 委员提案:物权法提案第一人原是企业家 就在学者们为起草物权法忙碌的时候,一些民间的声音,通过全国“两会”表达了出来。 王翔,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被称为中国“物权法提案第一人”,而他则自认是“有责任心的企业家”。2001年,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王翔提交的《关于尽快出台物权法的建议案》,成为政协最早收到的关于呼吁物权法出台的提案。当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便回复他:“物权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为什么会在这个时期出现“要求出台物权法”的声音?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曾表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这部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三审之后: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征意见 许多人还记得这一天,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正式进入中国立法机关的审议,物权法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编,另外还有婚姻法、收养法等,一共九编。 第一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草案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 这次审议之后,民法典起草的思路作了调整,不准备一步到位,而是分编通过。时隔近2年后,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二审草案强调农民集体财产不可私分等。 而当年的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进入第三次审议,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针对拆迁、征地中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三审草案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在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就会付诸表决。但是,在2005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开门立法:一位盲人朋友寄来三页建议信 回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迄今,只有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婚姻法等11部法律的出台,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物权法,是第12部。这一开门立法的举措,被称为2005年度的重大新闻之一。 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到8月10日结束征集意见时,物权法草案共征集到11543件民意。 在征集到的1万多件意见中,有一件很“特别”:是一封盲文信件,厚厚三页纸都是一针一针扎出来的。 发信人名叫孙东,是山东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视障患者。在信里,他针对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涉及社会公益事业的问题,提出了15条具体的建议。 说起写信的初衷,孙东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开始的时候,我也比较犹豫,有人说你写这个东西,国家不会重视的,因为你不是知名人士。我说不管这些,反正这是我的愿望。” 1万多条意见征集上来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部门将这些意见分别进行整理,先后三次向社会公布。 2005年10月,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其中已经包含着群众的一些要求和意见,比如,规划区内的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四审草案明确规定车位、车库必须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人们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广泛程度,可以说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所以我个人更愿意把物权法的起草看作是一次民主的训练。如果说将来在中国的法制进程上面,令人回忆起物权法起草的话,我觉得这个是它最有意义的地方。”王轶这样来评价这次人大开门立法。 暂遇波折:不同意见引发物权法草案激烈讨论 就在物权法草案全民征集意见刚刚结束,让人们没想到的是,不同意见的争论又把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变成了焦点。 2005年8月,开始有人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 这种观点引起激烈争论的同时,也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项重要的相关活动:高层次的座谈会、组织调研组和立法论证会。 2006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包括中财办、中农办、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等十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经济学、法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一些重大问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提供的资料显示,与会人员一致确认草案中体现的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针对此前物权法草案“违宪”的说法表示,“现在有人讲这个草案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搞私有化等,这个认识是不对的。” 他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代表违背宪法。所有权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人提出的抽象的、政治化的东西,阻止这部法的颁布,都是对中国不利的。” 针对争论,王轶也分析,中国进行的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利益诉求都有,而且有些利益诉求是冲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不是坏事,就是让我们看到今天解决中国问题的复杂性。” 重启审议:强调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离第四次审议有10个月之久,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第五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从重启审议,直到通过,立法机关都特别强调这部法律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一部基本民事法律,同样坚持的是民事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五审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中表示,“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新增条款防止企业并购侵吞国资。同时,六审草案还删去了住宅用地满70年后续费的条文,而这项内容也是此前公众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 两个月后,物权法草案第七次提交审议,这已经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最后大会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在当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她解释说,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是由市场经济特点决定的,如果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受到相同侵害,保护却不同,“我想老百姓也不会答应”。 表决通过:时间停在2007年3月16日那一刻 2007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了物权法草案的说明。距离2002年初审物权法草案,已经过去了5年。这次审议的结果是,草案根据代表意见作了60多处修改,其中,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10月1日,物权法将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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