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招领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09:58 上海青年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物权法》。对失物招领给了一个约束——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一旦施行,目前本市失物招领的现状能否得到改善?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易瑞京和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就此谈了他们的看法。

  本报记者 陈轶珺

  ■律师“看法”

  ●遗失物保管不当要负责《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这部法律出台将对遗失物的处理更具有操作性。以前这方面的规定有的是空白,有的很零碎地提及,现在对当事人的约束更明晰了,对遗失物的保管方来说责任更重了。在这部法律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对遗失物的保管只是停留在道德义务或部分法律义务上;《物权法》实施后,这个机构对遗失物的保管有法定的义务。一旦遗失物遭受毁损、灭失,他们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他们的责任是加大了。

  ●失主支付保管费《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律师:近几年来,失物悬赏和拾物索取报酬的事情越来越多,由此引出一些纠纷。物权法规定了失主悬赏寻找失物一定要支付报酬,但拾得人在失主未悬赏的情况下不能主动索要报酬,只能要求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个规定比较吻合我们国家的传统道德和人们内心的情感指向。从法律层面来规范这个事,可以减少很多争执和纠纷。

  ■难题待解

  操作上有待细化措施出台

  由于这部新出台的法律尚未得到细化,因此在实施初期,将面临着三大问题。

  问题一:遗失物毁损,该负什么责没具体明确

  虽然《物权法》明确,因拾得人或部门的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却没有明确,拾得人或部门,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补偿,还是其他责任。因此权责不明,很容易造成个人或部门不愿意捡失物,甚至捡到失物也不交公的现象。

  问题二:物品价值如何评估缺少规定

  虽然法律允许拾得人或者部门收取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究竟收取多少,对遗失物的价值如何评估,还有待进一步的规定。

  问题三:“归国家所有”的内涵模糊

  虽然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但六个月后,应该交给国家哪个部门,国家又该怎样处理,拍卖、销毁,还是给捡到者,目前也没有明确。

  最大限度畅通捡拾物品上交渠道

  “如何评估遗失物的价值?保管费收多少比较合理?一旦遗失物遭受毁损、灭失,有关部门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这些问题只能依靠物权法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实施细则或是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说:在细则解释没有出台前,我建议政府应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建立一个统一的失物招领中心,明确失物的保管费用,向社会公布报失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个部门、单位或个人捡到失物,统一上交该中心保管,市民丢了东西只需到失物招领报失中心登记或拨打报失电话查找即可。同时,政府也可对报失和招领进行监管。

  失物招领报失中心的成立,可以将原来分散、不规范的失物招领进行资源整合,能最大限度畅通捡拾物品上交渠道,确保了失主能在最短时间内找回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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