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身份莫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10:14 21世纪经济报道

  事发至此,调解书上所称“吴英特别授权代理人”毕健的确切身份的甄别显得至关重要。

  据知情人称,吴英与“毕健”从不认识,亦非本色集团员工。对此,本报记者亦曾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民庭了解,但被婉拒。

  知情人还向本报记者提供了另一份并不寻常的民事裁定书{(2007)年荆民三初字第4—1号}复印件。

  这份复印书显示,原告杨志昂,生于1973年10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被告荆门市信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英;第三人为荆门市国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招忠。

  裁定书称:该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昂与被告荆门市信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荆门市国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杨志昂于200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56号豪景花园A幢二单元建筑面积为1635.84平方米的118、203、204、303、304、403、404、503、504、603、604、703、704共十三套住宅和面积为2284.16平方米的-1(01-27)第一层、0(01-17)第二层的商业用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该裁定书称,原告杨志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述十三套住宅和商业用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判决日期为2007年1月18日。

  裁定书还提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吴英家人称,此案是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强行裁定的。该案由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做出判决,当时正为吴英“绑架事件”之后的20天。

  对此,本报记者向荆门市中院核实上述事项,特别是该案的起诉日期、吴英是否有委托人等、是否属强行缺席裁定等,被婉拒。

  据吴英的代理律师张世国称,吴英在被“绑架”回来后确实向律师出示过上述两份调解书及一份裁定书,相关事宜律师正与金华中院与荆门中院联络,详细情况暂不便透露。

  吴英家人称,这三起判决是在“吴英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以其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作出的”。因此,他们对上述判决的公正性及合法性提出质疑。

  记者向吴英的代理律师张世国提出其代理人是否就此事提出过上诉,张律师表示暂时不便透露。

  上述三起民事诉案中提到的相关当事人,其中杨志昂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批捕。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东阳民间传说的吴英因欠下义乌商人杨志昂等人的高利贷到期无法偿还遭遇“绑架”。

  “绑架吴英”的说法如果成立的话,吴英被强迫签下的空白委托书等,被吴英的高利贷债权人据此拿到法院作为起诉依据,或是更为高明的是,杨志昂假借一位吴英的代理人“毕健”,到法院起诉杨本人或是杨指定的代理人,使法院做出调解与判决:“将吴英14处房产分别判给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吴英家人称此两人为杨志昂找的代理人);将吴英在荆门房产3000多万元进行查封,金额达2亿元。”

  对吴英及同案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认定还在进一步侦查阶段,审理时如何认定“吴英被绑架”事实,并如何认定金华中院及荆门中院调解及审理上述三次民事诉案的结论,目前尚属悬疑。

  从吴英案中折射出民间高利贷者在债务纠纷发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其追讨债务的行为一再升级,有的将直接触犯法律,有的或会使用更为隐蔽或是曲折的手段。

  据此,杨志昂等人与吴英的债务往来数额超过数千万,其滋生利息惊人,远高于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所明确的定义: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记者 郑小伶 李伊琳 王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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